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被告人岳某,男,36歲,系生產隊長。因提出改變水路的不合理要求,與社員馬某(男,50歲)發(fā)生爭吵。岳繼續(xù)堅持改變水路的不合理要求,又與馬的兒子馬甲發(fā)生爭吵,馬甲便朝岳的頭部劈了兩鍬,后逃走。岳看到站在一旁的馬某,便持鐵鍬向馬某的頭部猛擊一下,當即將其打倒在地,接著又朝馬某的頭部連擊兩下,馬被送往醫(y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被告人岳某在受到馬甲的不法侵害后,打了馬某并致馬某死亡。

岳某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

答案:

岳某的行為屬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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