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的顧某是著名的內(nèi)畫專家,他畫的每個鼻煙壺都能賣到5000元人民幣以上。B市的某旅游商店以每個3500元的價格向顧某訂購了兩個,雙方約定四個月后交貨,旅游商店給付顧某2000元定金。
一個月后,海外某機構(gòu)邀請王某出國講學(xué)。顧某在出國前,對他的一個徒弟說:"這兩個壺就交給你了,你臨摹上我的兩個壺,寫上我的名字,就當(dāng)是我畫的,那5000元就算給你的報酬啦"合同到期,旅游商店來取貨。顧某將這兩個壺交給了旅游商店,收取了5000元報酬,后將這筆報酬給了徒弟。旅游商店將這兩個鼻煙壺放在店中,被一個外國客商看中,用重金買下。該客商回國前請有關(guān)專家鑒賞,發(fā)現(xiàn)是贗品,要求退貨。
旅游商店將顧某起訴到B市人民法院,要求顧某履行合同并賠償損失。顧某認(rèn)為“我是A市市民”,B市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quán)。
有一起殺人案,被害人死于尼龍繩勒頸,被拋尸于人工湖中,尸體頸上纏繞的尼龍繩斷掉一截,估計是兇手用力過猛所致。在對獨居一室的犯罪嫌疑人的房間搜查時,在床下發(fā)現(xiàn)了一截折斷的尼龍繩。偵查人員由于找不到被搜查人的家屬和鄰居,就直接把這截尼龍繩帶回來并進(jìn)行了對比和成分鑒定,并未制作搜查筆錄,最終確認(rèn)就是尸體頸上的尼龍繩斷掉的那一截。
這截被搜獲的尼龍繩能否作為物證在訴訟中采用,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