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在全體債權人的氣體清償程序以外個別地和排他地接受清償。
是指清算人將非金錢的破產財產,通過合法方式加以出讓,使之轉化為金錢形態(tài),以便于清算分配的過程。
是載明破產財產如何用于破產分配和各破產債權人如何獲得破產分配的書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