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簡答題】甲公司1993年通過有償出讓的方式獲得某宗地的使用權,土地用途為高檔住宅,樓面地價為3500元/m2。甲公司擬分兩期建設80棟別墅。當?shù)谝黄?0棟于1996年12月竣工時,因債務糾紛被法院裁定拍賣20棟還債。拍賣行委托乙房地產(chǎn)估價所評估出拍賣底價為3800元/m2。拍賣行在當月以此為依據(jù)拍賣,賣出6棟,平均價格為3860元/m2,其余14棟無人承接,退還給甲公司。當1999年6月第二期工程竣工后,建成的別墅以5200元/m2售出,甲公司因此而指責乙房地產(chǎn)估價所當時評估的拍賣底價過低,而且別墅的拍賣底價竟然只比樓面地價高300元/m2,遠低于其投入的建設成本,很不合理。而乙房地產(chǎn)估價所堅持當時的估價結(jié)論合理。請問,乙房地產(chǎn)估價所堅持當時估價結(jié)論的理由有哪些?
答案:
乙估價所可以從如下五個方面說明自己給出估價結(jié)論的理由。
一是從估價目的看,當時估價所是按照以拍賣評估對象償還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