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甲、乙、丙系三兄妹。2006年父母去世后留下房產一處,由甲居住。2007年1月,甲持房屋產權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變更,將房屋登記在自己一人名下,并取得房屋產權證書。2007年9月,甲將該房屋賣給丁,丁付給甲房款60萬元。丁取得該房屋產權證。2008年,乙、丙知道此事后,即向丁提出異議,認為房屋歸甲、乙、丙三人共有,甲無權賣出房屋,要求收回房屋。經查,丁并不知道該房為甲、乙、丙三人所有。問題:

(1)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guī)定在哪些情況下房地產不得轉讓?
(2)甲將房屋賣給丁的行為有效嗎?
(3)丁在本案中有無過錯?為什么?
(4)該案應如何處理?

答案: (1)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規(guī)定,以下房地產不得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轉讓房地產條件的;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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