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07年1月,徐某進入在上海市徐匯區(qū)一家銷售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一份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徐某月基本工資為5000元。2008年1月1日起,徐某的工資調整為8000元每月,雙方通過補充協(xié)議加以確認。2009年12月15日,銷售公司書面告知徐某是否在維持原合同約定的報酬(即月薪5000元)前提下續(xù)簽勞動合同,徐某書面回函稱,自己的工資已調整為8000元,故不同意續(xù)簽勞動合同。2009年12月31日,銷售公司向徐某送達了勞動合同終止通知,通知稱,由于徐某自己不愿意續(xù)簽合同,故公司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后雙方由此導致勞動爭議。 假設2008年上海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292元整,徐某離職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12000元(稅前)。依據《勞動合同法》,徐某可以提出什么樣的仲裁請求?法律依據及計算公式是什么?
答案:
依據《勞動合同法》,徐某可以考慮提出下列仲裁請求,選擇其一:
首先,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